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后,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向縱深推進。伴隨著認罪認罰制度的推行,我國檢察機關積極拓展“四大檢察職能”,近些年在各個方面取得了積極的成就,對此很有必要進行總結和展望。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李長城教授的新作《中國檢察職能運行合理化機制研究》讓人眼前一亮,作者在檢察院兩年的掛職經歷使其研究與實踐不會隔膜,他曾在德國訪學和觀摩庭審的經歷又使他的研究借鑒不會只停留于英美法系的檢察視角。
一、該書的基本內容與主要亮點
導論部分首先闡述了該書的緣起、研究意義與目的,接著對國內外的研究現狀進行了述評。該書的主體部分涵括了四大方面的內容,即檢察職能運行的基本法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的檢察職能、新時代中國檢察職能運行的機遇與挑戰、建立中國檢察職能運行的合理化機制,分列各章展開。
在第一章檢察職能運行的基本法理中,作者首先論述了刑事訴訟的傳統決定檢察職能的基本內容,并對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訴訟傳統下的檢察職能進行分析;接著論述了檢察官的角色定位帶動檢察職能的變化,近年來英美辯訴交易語境下檢察官裁量權進一步擴張,歐洲的刑事和解、量刑協商下檢察官作為“法官之前的法官”地位凸顯;然后提出檢察權的制約機制影響到檢察職能的實際運行,并對各國檢察權的制約機制和運行實踐進行比較和評述。
在第二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的檢察職能中,作者依次論述了中國檢察制度的產生與發展、中國檢察職能的內容與特點以及中國檢察權的制約機制(包括內部制約和外部制約)。
第三章新時代中國檢察職能運行的機遇與挑戰,分為兩節。首先論述了我國司法制度和檢察改革帶來的機遇,具體為:員額制下檢察官的獨立性增強、檢察官對刑事訴訟的主導性增強、審前的訴訟化構造取得經驗、檢察職能由刑事獨大向多元均衡發展。其次闡述了新時期檢察職能運行面臨的挑戰,包括:職務犯罪案件辦理中檢察機關與監察委的關系如何協調、檢察主導認罪認罰與法院裁判之間存在一定沖突、個案中檢察濫權的風險仍然存在、能動檢察與檢察謙抑如何平衡、民行未檢工作面臨一些實際困難等。
第四章建立中國檢察職能運行的合理化機制,作者依次論述了正確認識和處理檢察院與監察委之間的關系、在制度上保障檢察官的客觀公正、加強公訴程序的司法審查、協調發展民事、行政、未成年人檢察職能以及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該書的研究注重使用第一手的中外資料。在中文的實證資料中,有一部分來自作者在檢察機關掛職期間所得,也有作者近年來與多家檢察機關開展檢校合作調研所得。在外文資料中,既有英文文獻資料,又有德文文獻資料。此外,書中還較多地引用了我國正式出版物報道的相關案例。
二、該書的主要貢獻與意義
該書立足于檢察職能運行的基本法理,考察國內外檢察職能發展和運行的普遍趨勢和一般規律,以歷史和現實兩個維度,透過檢察職能變革的中國敘事,揭示我國檢察職能機制運行的一般規律,進而提出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檢察職能運行的合理機制。該書的主要貢獻在于:
第一,作者在國內率先完整地提出檢察職能運行的基本法理,即:刑事訴訟的傳統決定檢察職能的基本內容,檢察官的角色定位帶動檢察職能的變化,檢察權的制約影響到檢察職能的實際運行。
第二,作者敏銳地指出,世界各國檢察職能發展變化的原因主要在于當事人主體地位的增強與刑事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多元化、效率的追求與司法個別化的理念以及協商型刑事判決的增長。
第三,該書緊緊把握當代檢察官的角色、權力以及制約機制這一主線,深入分析了新時期我國檢察職能運行的機遇與挑戰,并提出了建設我國檢察職能合理化機制的可行性建議。
該書在以下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該書選題意義重大。檢察職能的改革是我國刑事法治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2018年以來,檢察機關積極拓展“四大職能”,在國家和社會治理創新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其次,從世界范圍來看,最近二十多年以來各國檢察機關的職權均有不同程度地擴張。該書力圖通過對域外法治發達國家檢察職能發展的歷史和現狀的梳理,總結出現代檢察職能運行的一般規律;
再次,該書對我國檢察職能運行的歷史發展和最新改革實踐進行總結,對檢察職能的內容展開研究,力圖從歷史發展脈絡中闡釋我國檢察職能運行機制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在新的形勢下闡釋我國檢察職能擴展的合理性、必然性;
最后,該書運用系統論的方法,從三個維度、五大關系探究檢察職能的運行,深入分析檢察職能與訴訟構造、檢察官角色以及檢察權制約之間的關系,闡釋審前檢察主導與審判中心、權利保障的關系,論述檢察與警察、檢察與監察的定位以及四大檢察之間的協調,從我國檢察職能的現代化為視角,努力探求新時期我國檢察權運行機制的完善途徑。
作者在使用比較方法進行研究時,不是人云亦云,而是注重從中國語境下探討檢察職能運行的內容和特點、機遇與挑戰。在為我國檢察職能改革鼓與呼的同時,又盡力保持一份冷靜和理性。例如,對于企業的合規治理,作者在國內較早敏銳地提出(第四章第二節):相較于立法與行政,企業合規不起訴是否是企業治理的最佳方式?就治理成本而言,企業合規是否符合經濟性原理?企業合規如何解決法律公平適用的問題?如今看來,作者當初的洞見讓人佩服,獨立和深入研究的精神值得學習。
法治建設必須適合特定國家和社會的現實條件與實際需要,照搬國外的模式是行不通的。不同的國家情況不同,即便在同一個國家也不可能有一勞永逸的解決方案。正如龍宗智教授所言,在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征程上,檢察制度建設與檢察工作中遇到的矛盾仍然存在;我們應當研究在新形勢下如何認識和處理這些矛盾,以實現檢察監督制度的合理設置與運行,實現檢察工作在國家司法系統內平衡、協調、可持續發展。以與時俱進的檢察理論指引發展變革的檢察實踐,更好推動新時代檢察工作創新發展,是我們必須持續關注、努力推進的重大課題。系統研究我國檢察職能運行合理化機制的該書有著重要的學術價值和實踐價值。當然,該書中關于我國檢察機關如何更好地發揮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的職能可能還需要更深入地研究和思考。學術研究沒有止境,這些問題可以作為未來研究的起點。(作者為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
(責編:張若涵)